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计量和收费行为合规指引》,进一步引导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保障民用“三表”量值准确可靠、收费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全文如下:
贵州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计量和收费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保障居民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量值准确可靠、收费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开展涉及计量、收费相关活动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指为城镇经济运行和居民生活提供水、电、管道燃气等基础公共服务的企业。
所称水电气企业计量行为,是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所管理的,用于城镇居民水电气用量结算的民用水电气表的计量行为。
所称水电气企业价格行为,是指为城镇经济运行和居民生活提供水、电、管道燃气等基础公共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所称明码标价,是指水电气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本指引只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计量、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
本指引旨在帮助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自律,避免计量、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第五条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建立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部门职责和人员,确保依职尽责,责任到人。计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计量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计量宣贯培训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计量台账档案管理制度、计量数据监测制度、计量投诉和纠纷处置制度等。
第六条计量器具选购要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计量器具选购时,应依法选择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并保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查,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妥善保管。不得选用未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与型式批准不一致的计量器具。
第七条计量器具首次强制检定。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在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主动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方可安装使用。不得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对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要进行维护和保养,不得因维护保养不到位影响计量器具准确性。
第八条计量器具到期轮换。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根据计量器具使用期限,提前制定轮换计划,评估轮换风险,建立轮换舆情投诉监测处置制度。轮换计划、轮换方式以及轮换计量器具相关信息应及时在轮换区域(社区、小区)公示,并做好轮换方案宣传工作。同时,在轮换过程中要做好用户质疑解答,化解矛盾。在轮换过程中发生计量投诉的,应依规快速处置。
第九条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计量器具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计量器具台账检查,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过程可追溯,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计量器具相关档案台账数据应及时归集备查,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条健全收费公示制度。水电气经营者应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优惠减免政策和服务内容。做到标示清晰、醒目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示时应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项目予以明显区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应公示批准机关、文号;实行阶梯价格的应标明区间量值单价,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价格标示,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
城镇供水服务收费公示应真实准确体现分类水价、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区分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并标明是否实行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多费合一收取等情形。
城镇供电服务收费公示应真实准确体现分类电价、阶梯电价,区分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用电等情形。
城镇供气服务收费公示应真实准确体现分类气价、阶梯电价,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等情形。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对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执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等合理定价,不应随意调整价格。
第十二条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应由用户自愿选择,在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用户提供服务清单(手册),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协议)。
第十三条计量违法行为存在的风险。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民用“三表”、超过使用周期或破坏民用“三表”计量准确度进行计量作弊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风险。
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存在的风险。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在水电气费用中附加未经公示的额外费用,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风险。
第十五条畅通投诉办理渠道。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制定投诉处置流程,主动公开投诉方式、投诉渠道和投诉电话,妥善快速处置投诉。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应依法依规进行申报、拆表、委托送检等。对用户提出的计量异议应及时进行登记、核查并妥善处置,不得推诿拖延。在核查处置中,民用“三表”的计量数据以民用“三表”本体的显示数据为准。同时,涉及的远程抄表系统记录、存储的电子数据必须与“三表”本体显示的数据一致。
第十六条及时处置相关舆情。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建立舆情管控制度,对于因计量器具故障、失准、轮换、更换、收费等引发的舆情要主动、快速、积极应对,并在24小时内响应和处置,避免舆情大范围扩散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七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用户申诉问题适时进行自查,完善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持续优化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本指引并不涵盖与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相关的全部计量、价格行为的全部法律风险,未提及的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