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覆盖・提额度・减负担|省应急厅解读新修订安责险实施办法
来源:天眼新闻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9日

近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围绕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就修订背景、核心变化、投保要求、保障机制及贵州落实举措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助力推动安责险制度落地见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据省应急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翼介绍,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呈现多项核心变化。在投保范围与规范要求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投保安责险的行业领域,对安责险产品条款和费率厘定提出规范性要求。特别新增“事故预防服务”章节,从服务方式、费用投入、数据建设等方面强化规范,同时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细化监管约束措施。


在保障额度、条款制定、费率厘定和理赔机制等关键环节,《实施办法》作出补充调整。保障额度方面,将生产安全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全国最低保障限额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允许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本地最低责任限额,并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适时调整;条款制定上,明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条款,要求各保险机构统一执行;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发布本地纯风险损失率并动态调整;理赔环节则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和预付赔款机制,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提升理赔效率。


关于投保主体与赔偿范围,《实施办法》划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单位为强制投保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安责险需覆盖企业全体从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人员均纳入范畴,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不同区别对待。赔偿范围包括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相关费用。


针对企业关心的投保方式及成本问题,张翼表示,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保费需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摊派给从业人员。由于保费可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且能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为确保制度落地,《实施办法》设定多重刚性约束与保障机制。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及省级对应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针对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主体的9种违法违规情形,制定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公示制度,明确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工作接受生产经营所在地监管;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在贵州贯彻落实举措方面,省应急厅已组织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开展《实施办法》学习,明确保险机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及费用提取使用等要求,研究推进落实措施,并将事故预防服务纳入执法检查事项,推动投保单位依法依规投保。


文/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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