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0日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
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发改环资〔2024〕5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贵州省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9月6日
贵州省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

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落地见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实施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两新”工作的重大部署,用足用好加力支持“两新”工作的各项重要政策,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37亿元左右,加力支持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到2024年底,力争报废更新乘用车3万辆以上,置换更新乘用车9万辆以上,提前报废和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1000辆以上,报废更新老旧城市公交车1300辆以上,更换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300辆以上,更新电动自行车10万辆以上,更新家电消费品80万件以上,报废更新农业机械4万台以上。

二、工作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开展全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做好资金分配、推进实施、评估督导等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配套资金,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

(三)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开展汽车报废更新,以及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家居产品换新等商务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

(四)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等交通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

(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等农业农村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

(六)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乘用车报废及置换更新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报废更新、置换更新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1.乘用车报废更新。

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实施方案》基础上,个人消费者在省内注册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2011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燃油乘用车或者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者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1)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每辆补贴2万元;(2)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每辆补贴1.5万元。

个人消费者在省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及以上的非营运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或者2020年7月1日后生产的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二手乘用车的,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1)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交易发票金额8%给予补贴,每辆最高补贴1.6万元;(2)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或者2020年7月1日后生产的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二手乘用车的,按交易发票金额7%给予补贴,每辆最高补贴1.5万元。

2.乘用车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通过在省内注册设立且已取得二手车经营备案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转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或者2020年7月1日后生产的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二手乘用车的,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1)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交易发票金额8%给予补贴,每辆最高补贴1.6万元;(2)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或者2020年7月1日后生产的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二手乘用车的,按交易发票金额7%给予补贴,每辆最高补贴1.5万元。

3.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通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建、委托、合作等方式建立的回收网点交回个人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的新电动自行车,且按规定在公安交管部门上牌的,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购车交易发票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辆最高补贴500元,对于购买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补贴600元。

(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补贴支持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者新能源货车、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1.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提前1年以上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1)提前报废时间满1年(含)不足2年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1万元,重型货车每辆补贴1.2万元;(2)提前报废时间满2年(含)不足4年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1.8万元,重型货车每辆补贴3.5万元;(3)提前报废时间满4年(含)以上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2.5万元,重型货车每辆补贴4.5万元。

2.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者新能源货车。营运商在享受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的基础上,新购符合条件的货车的,进一步给予补贴支持。

补贴标准为:(1)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2)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其中,中型车类,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每辆补贴2.5万元,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每辆补贴3.5万元;重型车类,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2轴、3轴、4轴及以上分别每辆补贴4万元、5.5万元、6.5万元,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2轴、3轴、4轴及以上分别每辆补贴7万元、8.5万元、9.5万元。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三)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新

补贴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新。

1.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辆补贴8万元。

2.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新。支持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

补贴标准为:每辆补贴4.2万元。

(四)家电产品以旧换新

1. 补贴支持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者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消毒柜、取暖器、饮水机、投影仪、空气净化器、冷柜、按摩椅、打印机、破壁机等产品。

补贴标准为:(1)购买1级能效或者水效标准的,按照产品购置发票金额的20%给予补贴;(2)购买2级能效或者水效标准的,按照产品购置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产品最高补贴2000元。

2. 补贴支持省内酒店购买电视终端设备产品。

补贴标准为:(1)购买1级能效标准的,按照产品购置发票金额的20%给予补贴;(2)购买2级能效标准的,按照产品购置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贴。

(五)家居产品换新

补贴支持个人消费者购买吸尘器、洗地机、音响(箱)、电烤箱(微波炉)、智能马桶(智能马桶盖)、洗碗机、垃圾处理器、扫地机器人、净水机、智能门锁、智能沙发、智能床等家居产品。

补贴标准为:按照产品购置发票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0元。每位消费者最多可享受3次补贴。

(六)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补贴支持报废更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含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耕整机械(含微耕机、履带旋耕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

补贴标准为:(1)仅报废符合条件的农机具的,每台最高补贴2.6万元;(2)报废并更新符合条件的农机具的,每台最高补贴3.9万元。

各类以旧换新消费品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相关部门印发的补贴清单执行。

四、资金管理

(一)强化资金保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加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与中央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的衔接,省级配套资金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消费品以旧换新)中列支。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相关领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二)规范资金拨付。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补贴申请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条件、补贴流程等标准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推动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避免出现资金沉淀和闲置。资金下达后,因各种原因造成资金闲置,无法发挥效益的,省相关部门要督促地方及时缴回,并按程序调整。

(三)严格资金使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相关要求,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四)加强资金监管。省相关部门要会同省财政厅加强资金下达后续监管工作。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统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健全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建立重点工作台账,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抓好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二)及时评估问效。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检查评估制度。省相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定期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根据评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优化资金安排。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移动终端、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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