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日报报刊社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5日

12月3日,《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贵州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条例》指出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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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冠长尾雉。(王进 摄)

针对黔金丝猴、黑叶猴、雷山髭蟾、斑鳠等重点保护物种,《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项监测,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黑颈鹤、白冠长尾雉、画眉等鸟类迁徙通道与栖息地监测,对鸟类活动频繁区域健全巡护制度。

《条例》提出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对不具备划定条件的区域可采取设立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还可以根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分布点建设保护点。针对建设项目影响,明确机场、铁路、公路等项目选址应当避让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及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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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金丝猴。(周海翔 摄)

《条例》明令禁止使用毒药、捕鸟网、无人机抛投器物等方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违法捡拾、采集或者毁坏野生动物蛋(卵)、巢等。同时,规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管理、野生动物展示展演、野生动物放生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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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颈鹤。(陈东升 摄)

此外,《条例》建立了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监测、栖息地保护、保护研究、收容救护、疫源疫病防控、物种鉴定、损害补偿等工作;确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补偿,鼓励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保险;设立每年3月最后一周为“贵州省爱鸟周”、每年10月为“贵州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强化公众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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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髭蟾(雄)。(李扬 摄)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联动机制,严格查处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对破坏保护标志设施、私自占有野生动物、违法捡拾野生动物蛋(卵)等行为设定百元至千元不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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