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动静原创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4日

今天(4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2025年贵州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2025年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侵犯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持有第9368299号、第14911161号、第1522796号3件第33类(酒类)“国色天香”文字注册商标,注册日期分别为2012年、2015年、2001年,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2025年3月20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检查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当场查获涉嫌侵权的“双沙国色天香酒”1000件(坛)。经查,该公司2025年2月、3月分别生产该酒180件、1000件,委托第三方销售,货值金额9.20万元。案件调查过程中,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两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修文县人民法院审查,裁定调解协议有效。6月24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包材1000套、罚款0.5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运用“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化解商标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既依法惩处商标侵权行为,有力维护贵州习酒等名优酱酒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又兼顾效率与公平,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理念。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引入行政调解,案后积极引导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破解履行难题,推动行政与司法保护无缝衔接,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案例二:余庆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49070140号“BAI YU TAI”图案商标是贵州××工贸有限公司在第13类“烟花,鞭炮”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13日。余庆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余庆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未经“BAI YU TAI”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生产烟花产品18497箱,累计售出10344箱,违法经营额共计76.31万元。余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侵权烟花产品及侵权包装物,罚款45.7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烟花爆竹行业侵犯我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具有涉案金额较大、案情错综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的显著特点。在案件办理中,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作为,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与协作配合,清晰梳理案件脉络、完成异地涉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彰显了联合执法的强大合力,形成了“查处一起、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正安县某某乐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广州某乐器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Rosen”权利人,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弹拨乐器等。正安县某乐器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使用、销售侵犯其“Rosen”注册商标的吉它,违法经营额共计5.77万元。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所有侵权产品;同时对被告罚款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贵州省正安县享有“中国吉他制造之乡”美誉,是全国最大的吉他生产集聚区,该案的查处具有从个案治理向行业规范延伸的示范效应。一是维护产业核心价值。正安吉他产业以代工与自主品牌并重,保护“Rosen”等商标专用权,实质是保护园区企业的创新投入与品牌溢价,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夯实千亿级产业集群的法治根基。二是净化园区营商环境。在产业高度集中的区域,假冒行为不仅损害单一权利人,更易形成“破窗效应”。通过严厉打击,倒逼园区企业从生产源头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实现从“被动不侵权”向“主动防风险”转变。既震慑潜在违法者,也向消费者传递园区产品“来源可溯、权利有保”的安全感,真正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案例四:谈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遵义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谈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扣押假冒白酒1.5万余瓶,涉案金额480余万元。经查,2024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谈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名下经营的包装设计公司,擅自仿冒我省某知名品牌白酒样式设计包装图纸并大量印制酒盒、外箱及手提袋等包材,同时伪造该知名品牌白酒公司的授权书,指使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联系省外某玻璃制品公司生产假冒酒瓶3万余个。随后,犯罪嫌疑人谈某某将制作假冒白酒的10余吨基酒和包材分批运至省外一出租房内,雇佣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进行灌装和包装,在包装为成品假冒白酒后进行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典型意义】白酒产业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是加快建设贵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该案是一起跨省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白酒案,贵州公安机关精准发力,将“供、产、销”犯罪链条上的组织者、参与者一网打尽,有效阻断假酒流向人民群众餐桌,有力护航我省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贵州公安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购置白酒应选择正规商超、品牌授权专卖店,切勿轻信低价诱惑。

案例五:黄某某、龚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毕节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黄某某、龚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假冒品牌大米600余袋、外包装袋5500余个,涉案金额35余万元。经查,2024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龚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和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自行从网上下载我省某知名品牌大米商标图样,通过伪造企业生产授权书,委托省外生产厂家制作假冒品牌大米包装袋9000余个,并将其经营的粮油批发部滞销大米封装到假冒品牌包装袋内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大米是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基础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该案犯罪嫌疑人将滞销的其他品牌大米封装到假冒知名品牌包装袋内进行销售,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扰乱市场良好秩序。贵州公安机关坚持快查快办、依法严惩,彰显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坚定决心。同时,该案也警示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是企业经营的根本,试图利用他人品牌声誉“搭便车”的非法牟利行为,终将难逃法律严惩。

案例六:陈某刚等17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等先后入职陈某刚成立的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了涵盖三个层级、七十余人的互联网销售团队。2021年底,陈某刚等人为牟取暴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播窖1935红色圣地酒等他人注册商标的酱香型白酒。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包装工人、后勤人员等分工协作,完成假冒白酒的订单生成、白酒生产、包材采购及发货等,其间,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还通过被告人张某豆购买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等他人注册商标的浓香型白酒进行对外销售。

2024年1月10日,仁怀市公安机关将正在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陈某霞、陈某利抓获,现场查获贵州茅台酒系列、播窖1935红色圣地等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陈某于2024年2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陈某、陈某霞、陈某利3人被查获后,陈某刚等人为逃避打击,立即安排人员转移、更换公司办公地点及包装场所,安排被告人刘某聪负责后勤,继续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直至2024年5月31日案发。经审计: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自制及外购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共计14000余瓶,涉案总金额达3400余万元。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霞、陈某、陈某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刚、刘某等14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5年9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霞、陈某、陈某利六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罚金。2026年1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刚、刘某等14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200万元至8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中陈某刚等人通过成立公司、组建团队、订单化生产、利用网络、快递物流进行销售,制假售假时间长达四年,涉及160余个酒类品种,涉案金额超3400余万元,陈某刚等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白酒产业健康发展与品牌名誉,社会危害性极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坚持全链条严惩犯罪行为,针对犯罪分子采用互联网一对一销售、公司化管理销售团队、家族式生产、产销分离的新型隐蔽犯罪模式,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生产、销售、发货、回款全链条取证,完整查清犯罪团伙全部事实,彰显了司法机关护航产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在犯罪数额认定上,引入专业审计手段,结合电子数据整理分析,在未查获取侵权实物的情况下公正合理认定犯罪金额,实现精准有力打击,为推动贵州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七: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不起诉反向衔接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朱某某网购假冒某电气公司知名品牌的自动转化开关、控制与保护开关、浪涌保护器元件,将上述假冒电器元件及其生产组装的贴牌配电箱共计353台,分别销售到两个居民小区建设项目安装使用。经鉴定,上述电器元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8.19万元。案发后,朱某某赔偿某电气公司经济损失并对假冒电器元件进行全部更换。经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朱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以犯罪情节轻微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发现,朱某某在生产组装、销售配电箱期间,还存在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及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涉及兴义、兴仁等地多个建设项目,且所销售的配电箱仍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有行政处罚的法定性与必要性。因本案涉及多个县(市),遂将该案移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朱某某予以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反向移送后,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就朱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等问题进行研究,共商源头治理措施,达成专项排查共识。2025年11月,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朱某某罚款6万余元,没收其违法生产的配电箱31台,假冒电器元件151个。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针对已安装投入使用配电箱安全隐患问题,制发《关于配合做好贵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生产销售配电箱(配电板)质量隐患整改的函》,聚焦学校、住宅小区、企业等重点场所开展用电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已完成2所学校、7个住宅小区2800余户、3家企业用电安全整改,案涉配电箱全部予以拆除更换。

【典型意义】擅自组装销售贴牌配电装置,不仅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更危害群众用电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同时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其他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紧密联系起来,严格把握“可处罚性”,整体考量被不起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要性,通过制发检察意见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教育惩治。采取与行政机关座谈交流等方式,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更切实守护民生安全,实现办案效果和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

案例八:姚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姚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公司办公室使用电脑购买域名www.kan90.com并建立“九零影院”网站,在网站之家寻找视频连接资源,从其他盗版资源网站下载、复制电影、电视剧下载地址,投放到“九零影院”网站数据库中,并进行广告投放,该网站每日获取2万余次点击量。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姚某某共在“九零影院”发布约3万部侵权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链接,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收取广告费共计67万余元。2023年10月11日,被侵权方某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九零影院”侵犯其影视作品著作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该影视公司及关联公司对涉案18部共812集影视作品拥有著作权,该影视公司在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设置服务器,上述被侵权影视作品均存储于该服务器。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全额退缴违法所得67万余元,并赔偿某影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2024年10月28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姚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1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被告人姚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当前,利用网络非法传播影视作品的侵权行为呈现传播快、手段隐、跨区域、成本低、危害大的态势,在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阻碍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和清朗网络空间治理。检察机关重视涉企案件跨区域执法审查,针对网络犯罪管辖疑点,引导查明被侵权公司在本辖区内租赁服务器存储备份涉案影视作品事实,依据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明确管辖权归属。面对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实施的新型网络侵权犯罪,将虚拟货币交易价值锚定为交易时对应的人民币数额,准确认定违法所得金额。强化对侵犯著作权网络化犯罪的立体惩治效果,督促被告人全额退赃67万余元,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30万元,依法提出判处罚金34万元的量刑建议,一体解决刑事惩戒和民事追责,提升侵权代价,护航文化创新创造,助力网络空间治理。

案例九:六盘水某食品公司、贵州某脆哨特色食品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脆哨特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脆哨公司)系第38385578号、第71080679号“小十字丁家脆哨”、第38461706号“民生路丁家脆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类的肉、炸肉、熟肉制品等。经过长期经营和推广,在本地食品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先后获得“贵阳市知名商标”“贵州老字号”“贵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荣誉称号。

2025年4月,脆哨公司发现六盘水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某供应链公司、某传媒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以该脆哨为商品链接描述关键字,销售“黔椒苑丁家脆哨”“小羊三只丁家脆哨”等产品。脆哨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在其商品链接中使用“丁家脆哨”作为描述关键字,与原告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及排列顺序上构成近似,且销售的“脆哨”食品属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侵害商标权,判决某食品公司、供应链公司、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中“丁家脆哨”为其主要识别部分,上诉人使用“黔椒苑丁家脆哨”“小羊三只丁家脆哨”作为产品名称,在文字及排列顺序上与“丁家脆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老字号商标知识产权、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对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多重示范意义。一是明晰商标近似判断标准,强化知名商标保护。本案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商标近似的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并充分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上诉人的“丁家脆哨”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老字号品牌,上诉人使用包含“丁家脆哨”字样的商品名称,虽添加了自有标识前缀,但核心部分与被上诉人商标相同,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本案裁判有效遏制了“搭便车”“傍名牌”行为,维护了老字号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优势。二是彰显司法对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作用。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本案中,侵权人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商品,企图借助网络渠道的隐蔽性和广泛性扩大侵权收益,人民法院通过公正裁判,明确网络销售同样受到商标法规制,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不能以“平台自动匹配”等理由推卸侵权责任。本案裁判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向社会传递了“侵权必究”的明确信号,增强了市场主体投资创业的信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十:刘某、马某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向李某告知其有高仿董酒货源的消息,李某伙同被告人马某前应邀前往刘某的烟酒批发店,刘某将假冒的样品董酒提供给李某、马某前看货后,李某、马某前决定合伙向刘某购买181件(4瓶装,500ml,54度)假冒的“国密佰草香董酒(白标)”,交易总金额19万余元。后马某前又以570元/瓶的价格将其中180件卖给了李某某,交易总金额为41万余元。前述假酒后又经历数次倒卖。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后,向汇川区市场监管部门报案。汇川区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前往现场核查,并将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马某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马某前相应刑罚。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打击侵害白酒产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体现了司法、行政部门协同保护名优白酒品牌的决心和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举报后,依托专业鉴别能力迅速锁定假冒商品并启动行政调查,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发现涉案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后,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确保行刑衔接顺畅。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审判严厉惩处侵权者,并以追缴违法所得、适用罚金等手段实现侵权全链条打击,形成震慑效应。权利企业主动参与产品回购、真伪鉴别和损失举证,为案件办理提供关键支持,凸显市场主体的维权主体作用。该案构建了“企业预警-行政查处-刑事打击-司法裁判”的立体保护模式,为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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