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今天公布新制订或修订的三部跟慈善相关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慈善活动。
进一步明确慈善活动支出、成本等内容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要求慈善组织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规定》要求“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并要求慈善组织在计算有关支出比例时,应当将到达最终受益人的款物作为慈善活动支出;《规定》明确了募捐成本的定义,强调“募捐活动中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应当据实列支募捐成本”。《规定》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不同规模慈善组织实际需要,遵循慈善法规定的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要求慈善组织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百分之三。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出台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日前印发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平台的指定、运行、监管等核心工作进行系统规范。该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必须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个人信息保护、首页展示规则、投诉举报等制度,并在平台显著位置予以说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代慈善组织接受捐赠财产,每半年要向社会公开一次其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情况。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不得插入商业广告等
《办法》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不得插入以下内容:
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包括企业产品推广、品牌宣传等;
引导跳转至商业活动页面的链接,包括电商页面、金融理财页面等;
与公开募捐无关的互动功能,包括抽奖、游戏引流等。
指定后六十日内未提供服务等情形将被取消资格
《办法》规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向社会公告:
指定后六十日内未提供服务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其他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报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突出安全风险,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指定条件的;
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并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的。
被取消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印发修订后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募捐记录等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符合上述一般性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守新制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另外,《办法》明确,平台服务提供者除了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对其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情况进行核实。同时提高了募捐记录等信息存储方面的要求,对于募捐记录等信息的保存期限要求由现行的“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调整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应明确风险提示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平台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求助信息风险提示的责任,要求“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同时,增加了一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应当遵守《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