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贵州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优化办理流程,有效降低转换成本,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明确,推行“一次告知、一图解读、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统一出件”,逐步实现贵州政务服务网、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线上线下服务同源、服务协同,提升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办事体验感和获得感。
全省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变更转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方式实现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公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账户开立变更预约等事项,鼓励提供预检服务,加强信息共享、便利企业办事。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后,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简化手续,最大程度延续原有效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产品生产、食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行政许可予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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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需具备哪些条件:
①登记前已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
②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③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④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公安或检察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限制登记的情形:
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②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③不适宜转型为企业的其他情形。
相关要求:
①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承诺信息填报”板块发布承诺,承诺转型成为企业后以原经营者个人财产(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对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负责。
②转型后的企业可以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继承其商号价值,但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③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实际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提交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④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发放登记通知书,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⑤个体工商户已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支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线上预约;未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支持线上预约银行网点开立单位银行基本账户。